风景园林新青年与《风景园林》杂志合作推出

观点 世界遗产与人类文明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认知和深化

王秉洛

王秉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40年了,由于政治原因和发展阶段限制,很长时期我国都处于蒙昧状态。就我个人而言,对《公约》开始有所了解是在1984年,我参加第18届国家公园和相应保护区国际研习班时,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下的国家公园及保护地委员会(CNPPA)派执行官詹姆斯 桑赛尔(James Thorsell)来研习班,向各国学员介绍《公约》和世界遗产标准。从加拿大到美国一路上他非常执着地向发展中国家的学员做工作。说老实话,当时虽然《公约》产生已有10多年的时间,可是我对世界遗产却一无所知。当时浓厚的公有制观念对“遗产(Heritage)”一词总觉得怪怪的,带有排斥意识。在考察了当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加拿大阿尔倍他省恐龙公园(Dinosaur Provincial Park)、美国夏威夷火山国家公园(Hawaii Volcanoes National Park)、大峡谷国家公园(Grand Canyon National Park)、韦德方山国家公园(Mesa Verde National Park)和位于新墨西哥州的察科国家历史文化公园(Chaco Canyon national Historical Park)之后,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才有了一些概念。鉴于看到他们对遗产保护的力度、管理的到位、监测研究的深入,相形之下,认为在我国申报遗产还是一件遥远的事,表现出认识的滞后、思想的保守。

侯仁之先生于1984年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期间,了解了《公约》和遗产的保护问题。侯先生以他的学识和对我国“遗产”的负责态度,运用他的社会影响,于1985年联合其他几位专家向全国政协提出提案,经过一番努力,终于得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我国成为《公约》的第89个签约国。签署《公约》,标志着我国进入保护遗产的新时期,同时也是经济、文化、科技实力的检验,迎头赶上,同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履行国际义务的决心体现。以国家的名义签约,这表明在国家一级承担保护领土上“人类遗产并确保将它传之于后代”的责任。因而推动全国对世界遗产认知的迅速提升,申报遗产工作取得突出的成果,一跃成为名列前位的“世界遗产大国”。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表明:“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代表了我国的认知高度和行动的决心。

(未完待续)

 

文化景观基础性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刘红纯

刘红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工程师

今年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通过实施40周年,同时也是世界遗产文化景观设立20周年。当前,我们对文化景观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还需要深入。文化景观的概念我们想必并不陌生。《公约》操作指南指出,文化景观是“大自然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杰作”, 展示了人类社会与聚落在自然环境的制约或机会下,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内在和外在持续作用下的演进,突出强调人和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与我国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最集中的区域)的特征最为类似。目前我国已有的3处文化景观类世界遗产庐山、五台山和杭州西湖同时也都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然而20年来,我们对文化景观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由于缺乏国际沟通、文化交流及积极参与,文化景观遗产基础性研究在中国非常薄弱,我们很多世界遗产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对文化景观的价值、文化景观在对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作用以及传承传播的意义了解仍然不够深入,相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存在较显著的差距。我认为,现阶段针对文化景观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我国具有开展文化景观保护研究的厚实的基础和土壤。我国幅员辽阔,有种类丰富、范围广袤的自然山水,和五千年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讲求“宛自天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在我国几乎没有孤立存在的自然遗产,绝大部分名山大川,都深刻的打上了人文的烙印,如旅行者的足迹,如当地聚居群落,等等,并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征。这些融合了自然山水的自发或有意识的文化行为,也成为中国文化的某种象征或独一无二的标签,这同文化景观的主旨简直不谋而合。这些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大自然鬼斧神工和人类巧夺天工作品的绝妙组合,是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原料。此外,与之相关联的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和发展了30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可以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研究提供借鉴和交流。可以说,我国的文化景观及其保护研究具有最坚实的基础,对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理论和实践研究也将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未完待续)

 

能力建设 世界遗产未来行动之根本

韩锋

韩锋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教授、博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 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个具有卓越远见的法律文书。过去近40年来,全球联手合作,致力保护具有超越国界、具有全人类突出普遍价值(OUV)的世界遗产,《公约》取得了重大辉煌的成就。

但是,今天的世界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外聘审计报告指出:《公约》的实施环境较以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约》的成功使得相关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提升”。①“由于世界遗产的声望,申报日益成为一种地缘政治利益,而不是为了全人类和后世子孙保护遗产。”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头等大事,而列入成功后保护工作退居第二位。”③公信力的危机表明“世界遗产已不再是发展数量的问题,而是如何确保对所列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能力问题。”④

《公约》的目标、世界遗产赖以获取公信力的突出普遍价值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有效保护,遗产地社区、管理者,以及慕名前往遗产地的游客,与世界遗产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世界遗产地普遍存在着旅游及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法律制定方面的问题⑤,存在着对世界遗产的趋利性及竞争性利用。结果令人遗憾,全球范围内,“遗产的退化速度非常快” ⑥。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遗产地的管理水平,或者大众游客的审美趣味。关键在于我们缺乏将《公约》向全社会推进的行动能力,缺乏与社会沟通、解说和合作的能力。公众传媒中的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抽象高深,“只能被超级专家所理解” ⑦。我们无法以浅显易懂、公众喜闻乐见的传媒方式普及遗产知识和价值、引导欣赏和保护。遗产知识如果没有社会普及度,保护政策和措施就没有说服力,现实也就必定远离目标。我们忽视培养公众参与的能力,就无法要求人人参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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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2012第1期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