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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

文化景观“自力”的激发与乡村地权

杨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生

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管理制、规划制、保护制、征用制、税收制。它具有经济和法律属性,是某时空范围内人对土地所持有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反映,是地域人地关系的抽象制度化表达。文化景观实为文化地理学中人地关系理论的一个分支或另一种认知方式,它如实地反映了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因而不可逃避地受到土地制度的框定。当中国城市处处折射着“公有制”的光束时,人们开始更多地深入乡村来感知“地域性”,因为那里尚可能保留着以家族为经济单位的、以自然村为社会组织单元的、具有一定排他色彩的生产、生活、仪式形式。在以家庭代替团体,以伦理代替宗教的中华乡村文化圈内,“家族”与“天下”的概念往往强于“个人”、“集团”、“国家”的概念。从那些触动人心的乡村文化景观中,观者希望感受到的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单元,而非带有强权气息的“国家”器官。那么一旦支撑这种文化的经济制度运转失灵,中国乡村文化景观势必随着人地关系的变化而变质。

“大多数人共有的东西通常受到最少的照顾”,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如是说。中国近现代历史经验已验证了这一道理。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乡村文化景观通常是经“有恒心”者们数年数代的试错修整而自我完善的结果。如果在一个形成模式长期性的群体中施加短期性的经济措施,必然扰乱其经营逻辑而导致人地关系的裂解和地域文化的毁灭。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民间家族单元内部兼具道德与法律色彩的宗法制度的成型,家族逐渐以一种经济政治联合体的形式而存在,即所谓之“宗族”。作为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封建化原型,乡村宗族固然在发展后期受理学教条禁锢且表现出一定的封建剥削性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对于乡村人居环境经营与经济、教育发展所起到的绝对性主导作用,其自治能力构建的基础即为脚下那片权属明确并可长期经营的土地。《帝王世纪》所勾画出传统农业文明的理想图式的原型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紧随其后的一句便是“帝力何有于我哉”,道破这种行为的起因和终极目的。可以说,今日中国乡村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即为其失却了经济文化内源动力的基础,同时最上一级的公益政策与公利分配不可能有效地覆盖每一个乡村集体终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农户通过承包享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使用权的转让权,但是该制度存在重要缺陷:其一、所谓农民“集体”概念不清,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由自然村上移至国家行政权力末端(行政村/县政府),为农地征用大开方便之门,直接诱发快于“人口城市化”的 “土地城市化”以及与之同步的乡村文化景观的灭失;其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归属长期分离——作为土地有限时期的使用者,土地承包者以个人经济收益最大化为追求,难以主动发起地力培育和相关生态护育行动,对农地地力维持以及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进而撼动了乡村文化景观的稳定性。

与其长期施与低效给养不如复权其自养能力,基本地权有必要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借适当时机在乡村适当下放到户,包括农地与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并将社区文明与现代环境管理方法渗透入乡村,同时下放的还应当包括与权利相对应的社会义务,包括强制性的与土地保有、使用、流转相关的纳税义务,以及兼具强制性与自觉性的土地地力养护义务、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义务、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生活区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维护义务等等。换言之,乡村“自力”应是一种建立于土地分权集合之上的公益力量,包含乡村中各经济团体的自经营、自沟通、自约束、自完善的能力,是乡村经济文化自救的必要条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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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2014第2期导读